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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2-02-22 09:20:00    文章来源:   作者:   访问量:

一、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主体名称: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检查主体类别:饲料质量安全监管

行政检查承办机构:畜牧兽医科

执法人员情况:

蔡华东正科级干部

市执法支队执法一科科长ZFB0140052

二、行政执法范围:赣州市

三、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规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09号令)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2014第1号令)

四、行政执法权限(职责)

(一)执法工作总的职责:赣市府办发【2015】36号《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九)市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市饲料工业办公室)为市农业和粮食局下属正科级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负责全市饲料行业的统筹、规划、协调工作,负责全市饲料(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有关许可工作,负责全市饲料质量安全监管和饲料相关执法工作;负责全市饲料信息统计,对企业开展咨询、服务、培训等工作。

(二)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事项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五、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检查流程图

六、行政执法结果

行政检查结果:不合格结果公示

七、行政救济方式

(一)要求行政复议

(二)向行政监察部门申诉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监督举报方式

(一)监督举报地址、电话:市农业农村局执法监督科0797-8196302

(二)监督举报电子信箱:lsjjdk@govzh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