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证核发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核发生猪定点屠宰证
二、事项编码:
三、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四、办事对象:企业法人
五、行使层级:市级
行使类型:本级保留
六、办件类型:转报件
七、设立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八、实施机构:实施机构名称: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责任处(科)室:畜牧兽医科
实施机构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九、受理条件:
(一)符合省、市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
(二)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标准的水源条件;
(三)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五)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检疫检验室、办公室和休息室;
(六)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七)具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
(八)具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污染防治设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九)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十)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十、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报材料:
1.《生猪定点屠宰厂项目建设设计方案》、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的批复意见和专家审核意见;
2.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对厂区选址意见或规划建设方案的批复意见以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具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报告》出具的批复意见;
4.动物卫生防疫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5.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实施出具的批复意见;
6.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对项目建设出具的初审意见。
十二、审查要点:(一)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二)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内容。
十三、办理流程:(一)申请:1.提交方式: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赣州市行政审批局。接收地址:赣州市长征大道行政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2.工作时间:窗口提交:夏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冬令制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二)受理:窗口提交材料,申请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事对象可获得实施机构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实施机构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办事对象可当场获得通知书,通知书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办理进程查询:办事对象可拨打8196373查询事项办理进程。
(四)办理结果:。
(五)送达方式:现场领取(应服务对象要求也可以邮寄送达)。
(六)到窗口次数:2次
十四、办理时限:无
十五、事项收费:不收费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一)申请权。(二)了解权。
十七、行政相对人义务:(一)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二)协助公务的义务。(三)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四)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五)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1、窗口咨询: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8196373
2、赣州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0797-8196306
十九、监督投诉:窗口投诉: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综合窗口
监督投诉电话:1、赣州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检查科:0797-8196302
2、赣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行政服务监管科:0797-8390999
二十、通办范围:本事项不支持通办
二十一、网上支付:不支持
附录1:办理流程图
附录2:生猪定点屠宰证申报材料一览表
附录3:企业承诺书
附录1
《生猪定点屠宰证》
审批流程图
附录2
生猪定点屠宰证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 |
申 报 材 料 项 目 |
设立 (已取得工商注册) |
设立 (未取得工商注册) |
改扩建 |
迁址 |
1 |
企业承诺书 |
1份 |
1份 |
1份 |
1份 |
2 |
《生猪定点屠宰厂项目建设设计方案》 |
5份 |
5份 |
5份 |
5份 |
3 |
工商营业执照 |
1份 |
/ |
/ |
/ |
4 |
项目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方案》的批复意见和专家审核意见 |
1份 |
1份 |
1份 |
1份 |
5 |
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对厂区选址意见或规划建设方案的批复意见以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
1份 |
1份 |
1份 |
1份 |
6 |
具有国家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报告》出具的批复意见 |
1份 |
1份 |
1份 |
1份 |
7 |
动物卫生防疫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
1份 |
1份 |
1份 |
1份 |
8 |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项目实施出具的批复意见 |
1份 |
1份 |
1份 |
1份 |
9 |
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对项目建设出具的初审意见 |
1份 |
1份 |
1份 |
1份 |
10 |
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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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企 业 承 诺 书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一)本企业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相关要求已经充分理解。
(二)本企业提供的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均真实、完整、一致。申报材料中如有虚假不实信息,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遵纪守法承诺
本企业严格遵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计量、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实验室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