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实施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1-07-28 17: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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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办理行政事项的行政机关 | 行政事项名称 | 行政事项类别 | 证明事项名称 | 出具证明的单位 | 备注 |
1 | 省、市、县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一)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社保证明 | 社保管理部门 |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文件,事项已下放至县级 |
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 | 住建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 | |||||
品种审定(登记)证书 | 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 | |||||
植物新品种权证书 | 农业农村部 | |||||
植物检疫证 | 农业农村部门 | |||||
2 | 市、县 | 农作物种子、食用菌菌种、草种(牧草)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二)草种(牧草)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 学校或人社部门 |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文件,事项已下放至县级 |
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设施设备生产、销售企业 | |||||
草种烘干设备产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 | 草种烘干设备生产、销售企业 | |||||
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明 | 草种生产地检疫机构 | |||||
3 | 省、市、县 | 种畜禽(含蜂、蚕)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 |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文件,事项已下放至县级 |
4 | 市、县 |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证核发(核报本级人民政府) | 行政许可 | 水域无纠纷证明 | 市、县、乡镇政府有关部门 |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3〕16号)文件,事项已下放至县级 |
5 | 市、县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 | 县级以上渔业渔政部门 |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文件,事项已下放至县级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 培训机构、学校或人社部门等 | |||||
6 | 省、市、县 | 渔业捕捞许可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所有权登记证书(徒手作业的除外) | 渔业渔政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 |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精简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市府发〔2015〕10号)文件,事项已下放至县级 |
7 | 市农业农村局 | 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 (二)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场所所有或租赁等证明材料 | 住建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 | |
8 | 省、市、县 | 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 | 行政确认 | 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其农产品通过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 |
从事粮油作物种植的合作社其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90%的证明材料 | 农机管理部门 | 无需提供 | ||||
主要从事畜牧水产业的合作社其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全面使用机械化作业的证明材料 | 畜牧水产管理部门 | 无需提供 | ||||
9 | 省、市、县 | 示范家庭农场认定 | 行政确认 | 农场参与或直接进行的绿色、有机认证及商标注册等证明材料 |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部门 | |
属于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证明材料 | 县农业农村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