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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1 11:07:00    文章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访问量: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新修订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3月18日





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带动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包括预制菜,下同)、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以公司名义申报,下同)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按照鼓励做优做强做大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和已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申报省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主营业务收入(交易额)占业务总收入(交易总额)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申报企业须符合其中一条规模标准:

(1)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型企业农业机械的生产水平达60%以上;

(2)农产品批发市场型企业规模:总资产1.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6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6亿元以上;

(3)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规模:总资产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4200万元以上,其中农产品网络交易额占年交易额70%以上;

(4)休闲农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500万元以上,其中门票、餐饮、住宿、采摘(垂钓)、拓展培训等服务性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70%以上;

(5)农业社会化服务企业规模: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200万元以上。

4.企业效益

(1)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原则上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2)企业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低于60%;

(3)产品产销率90%以上。

5.企业信用

(1)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监测年份前两个自然年份内,无偷逃骗税、无土地违法行为、无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等;

(2)有银行贷款的企业,1年内无一般失信记录,2年内无严重失信记录;在“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上无失信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

(1)企业通过订单、股份、服务协作、土地流转、用工聘用等方式,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建立紧密、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且每个企业带动1000户以上农户增收;

(2)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7.质量安全水平

(1)所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近2年内未检出禁用药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3)落实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对象名录制度要求,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纳入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管理,并规范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4)生产食用农产品的企业近2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都为B级以上。

8.产品竞争力

(1)企业有正式注册的品牌或商标;

(2)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产品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

第六条  申报企业有以下情形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带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形成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2.积极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3.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龙头企业。对经营管理规范、发展迅速、业绩突出、潜力较大,有较明确的上市计划以及近年来招商引进投资大,并符合认定标准且还未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企业,也可由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按申报程序推荐申报省级龙头企业。

第八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1.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两个年度的无保留审计报告。

2.开户银行出具的有效期内企业资信说明或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3.承诺书,承诺事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诚信纳税、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数、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提供以下说明:

1.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相符的情况说明;

2.企业纳税情况说明;

3.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说明;

4.企业带动能力及利益联结关系说明。

第九条  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报、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涉及其他主管部门职责的可组织联合审核,提出核查意见,按规定正式行文向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并附核查意见和相关材料。

3.市级复核。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对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递补新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充分征求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企业的意见,组织专业领域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省农业农村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赣江新区参照设区市有关要求开展申报工作。

中央或省属农业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进行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十条  省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原则上两年一次,为吸纳更多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加入省级龙头企业行列,根据全省龙头企业实际情况,可在非监测年份开展一次新增认定。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制定。

第十一条  省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申报企业名单公示。省农业农村厅将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报送的申报企业名单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将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报送的申报企业名单,书面征求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

3.审核申报材料及实地核查。省农业农村厅委托中介机构,对各设区市和赣江新区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由中介机构安排专人对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书面审核报告。

4.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从省农业农村厅项目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专家组建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企业申报材料、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省农业农村厅有关部门书面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审核报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结果。

5.评审结果公示。将专家评审结果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6.提交会议审议。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提交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再将评审结果提交省农业农村厅常务会议审议。

7.公布名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常务会议审议意见,按程序正式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颁发证书或牌匾。

第十二条  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有效期,从发布之日起,至下一次监测认定结果公布前。经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省级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电子商务、休闲农业或农业社会化服务等为主业,可享受省级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运行监测

第十三条  对省级龙头企业实行定期监测、动态管理,建立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规范发展。

第十四条  实行省级龙头企业监测信息统计季报、年报制度。省级龙头企业应按要求正确、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带动农户等情况,为龙头企业的认定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省级龙头企业上报的季报、年报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审核后,汇总报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赣江新区参照设区市有关要求开展信息统计工作。

第十五条  省级龙头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运行监测,在监测年份对已认定的省级龙头企业进行监测,具体监测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六条  省级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有关程序审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

1.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2.主营业务重心向非农产业转移且达不到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

3.其产品在接受部、省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定量检测中,检出禁用药物或违禁添加物质的;

4.企业及其高管在经营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5.其他因素而导致监测不合格的。

对已取得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后,因信誉不良、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主动不参与监测认定等行为被取消的,纳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省级龙头企业;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再行申报。同时,将该信息向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通报。

申报监测及认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监测合格的省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加强对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管理,建立经常性的企业调查核实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省级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工作;在非监测年份,对发现经营不善的省级龙头企业,要及时采取预警措施,要求企业整改;对不接受整改、整改后仍出现不符合省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出取消省级龙头企业资格的建议,省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及省农业农村厅常务会议应及时审议,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省级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对其省级龙头企业的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农村厅予以审核确认。省农业农村厅应将企业更名情况同省级龙头企业监测认定结果一并正式发文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各地在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运行监测过程中存在瞒报、虚报等现象,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2019年制定的《江西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赣农字〔2019〕6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