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硒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赣南硒品品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南硒品品牌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结合赣南富硒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南硒品品牌是赣州市农业农村局主导推动,由赣州市富硒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富硒协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表明赣南硒品地域范围、特有品质的重要标志,依法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进行指导监督,市富硒协会负责赣南硒品品牌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 申请使用赣南硒品品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富硒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富硒协会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赣南硒品实行统一包装、统一标准,赣南硒品品牌许可使用人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富硒产品相关标准,产品包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印制和使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使用赣南硒品品牌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富硒协会会员且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二)注册地和产品原产地在赣州市现辖行政区域内;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四)产品硒含量符合富硒产品相关标准并取得富硒产品认证证书。获得十大“赣南硒品”农产品,通过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参加各类评比获奖,纳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信息平台、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数据智慧监管平台的优先;
(五)生产经营年满三年,且近三年来无抽检不合格记录、无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记录、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不良诚信记录。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使用赣南硒品品牌的程序为: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市富硒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赣南硒品品牌使用申请表》一式两份;
2.《营业执照》;
3.赣州市富硒产品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名录库名单内机构出具的硒含量检测报告和富硒产品认证证书;
(二)协会审核:市富硒协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审核工作。
1.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改进意见,允许申请人在一个年度内再次申报1次,如再次申报仍不合格的,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2.对申请人种植、加工、流通和产品质量管理等环节进行现场考察,查验相关生产过程记录、原辅材料采购验收记录、产品销售等资料;
3.对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主体签订《赣南硒品品牌使用许可合同书》,领取《赣南硒品品牌准用证》,并允许使用赣南硒品品牌logo(附件1)。
第八条 《赣南硒品品牌准用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市富硒协会申请补办,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符合补办条件的,应当在受理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补办准予证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第九条 获得赣南硒品品牌使用权的主体,不得以转让、出售、转借、赠予等方式变更使用主体。
第十条 《赣南硒品品牌准用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市富硒协会提出续用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后未获准继续使用的,在有效期满后不得使用该集体商标,其原《赣南硒品品牌准用证》自动作废。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市富硒协会作出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富硒协会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第四章 赣南硒品品牌的使用管理和保护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赣南硒品品牌准用证》后,可到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包装设计。设计完成后,所有样稿须报市富硒协会审查同意后,签订印制合同进行印制,印制合同应报市富硒协会存查。
第十三条 印制赣南硒品品牌包装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本办法规定印制。
第十四条 赣南硒品品牌logo可根据需要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小于县域共用商标、自由商标及其他商标,也不得改变其文字、颜色和图形组合。
第十五条 市富硒协会建立包装、商标标识核查制度。对使用人使用的包装规范性进行定期监督审查。集体商标使用人应建立包装印刷和使用台账,对已印刷和使用包装的规格、数量、型号、使用日期等信息进行登记造册,以便备查。
第十六条 赣南硒品品牌使用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赣南硒品品牌使用许可合同书》,维护赣南硒品品牌声誉。
第十七条 有下列问题之一的,由市富硒协会提出意见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和时限整改的,可收回其《赣南硒品品牌准用证》,终止其赣南硒品品牌使用许可合同,并不得有任何使赣南硒品品牌的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和《赣南硒品品牌使用许可合同书》的;
(二)《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未通过年检或被依法吊销的;
(三)在赣南硒品品牌使用期内出现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四)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的,在加工中违规使用无机硒添加剂的;
(五)通过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或不正当竞争,以低于成本价倾销产品抢夺市场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被消费者投诉3次(含3次)以上并被相关部门查实,系赣南硒品品牌使用人责任的;
(七)转让、出售、转借、赠予赣南硒品品牌给他人使用的。
第十八条 被取消赣南硒品品牌使用权的,须经半年以上的整改期,经市富硒协会审查达到规定条件后,方可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 市富硒协会作为赣南硒品品牌的注册人,是品牌维权的主体。对侵犯赣南硒品品牌专用权行为,市富硒协会接受举报和投诉,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从事赣南硒品品牌使用管理和保护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假公济私,不得泄露品牌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和商业秘密等。
第二十一条 市富硒协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赣南硒品品牌许可使用人名单》(附件2)报市农业农村局,名单将在赣州市农业农村网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富硒协会负责解释,自2025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