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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已执行

发布时间:2025-05-09 11:21:03    文章来源:赣州市农业农村网   作者: 渔业科蔡志欢   访问量:

20248月,江西省生态环境局联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 36/1993-2004)。标准明确新(改、扩)建水产养殖主体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202521日起执行,现有水产养殖主体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202621日起执行。

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规模化池塘养殖、设施渔业等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其中规模化池塘是指水面面积为3.33hm2及以上连片池塘或2hm2及以上的单个池塘。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封闭式水体养殖主体尾水排放管理可参照执行。

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控制指标有悬浮物、pH、总氮、总磷、高锰酸盐指数5项,根据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序号

项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悬浮物,mg/L

45

90

2

pH值,无量纲

6-9

6-9

3

总氮(以N计),mg/L

3.0

5.0

4

总鳞(以P计),mg/L

0.4

0.8

5

高锰酸盐指数,mg/L

15.0

25.0

水产养殖尾水受纳水域分为特殊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特殊保护水域是指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水域,该水域不得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重点保护水域是指GB 3838地表水Ⅰ、Ⅱ、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水域除外),排入该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执行一级标准。一般水域是指GB 3838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未明确环境功能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水产养殖尾水未达标排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