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州市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健全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工作有关机制,推动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2021年11月2日,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了《赣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州市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赣市农规字〔2021〕1号),现就两个文稿出台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我市家庭农场培育发展取得了一些成效,家庭农场工作不断深入推进。2019年以来,中央和省级层面,对家庭农场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方向,要求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并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但目前,名录系统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尚未明确,市级层面迫切需要出台有关管理办法予以规范和引导。因此,起草了《赣州市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以来,按照原农粮局制定的《赣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及管理办法》,我市评定了多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并对其进行定期监测,采取动态管理。目前,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已达216家。随着家庭农场方向和要求的改变,原《赣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及管理办法》中有些条款已不适用当今家庭农场的发展需要。因此,为进一步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拟对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办法进行适当修订。
二、起草目的
修订完善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对标家庭农场发展新要求,调整相关指标设置,进一步规范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程序,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辐射带动作用。通过出台家庭农场名录认定办法,明确名录系统录入的内容及管理,将不再以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作为认定前提条件,切实把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系统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赣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将原来的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及管理办法调整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共五章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家庭农场概念、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原则等内容。
第二章 评定标准,主要明确了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条件,对基本资质进行了调整:取消了须经县级农业行政部门认定并在注册登记部门登记的规定,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或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作为前提条件,增加要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要求。优先认定条件作出了调整,取消了无公害农产品、自主创业的大学生等内容,新增联农带农、带贫益贫、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省级或国家追溯系统管理、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鼓励支持等内容。
第三章 评定程序。主要有自愿申报、乡镇审查、县级审核、市级复核、媒体公示、行文公告等程序,将原来公示7天以上调整为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测管理,明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管理和服务,市县两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及时在名录系统更新。提出要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
第五章 附则,规定《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等内容,要求县级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评定监测办法。
(二)《赣州市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赣州市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共十条,主要规定了家庭农场名录认定条件、程序、应录入内容等方面:
第一条至第三条, 阐述了办法制定依据、目的、家庭农场定义、认定原则等内容。
第四条,规定了家庭农场名录认定条件,既家庭经营、合法合规、经营有序、规模适度。
第五条,规定了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程序,主要由家庭农场自主申报、乡镇实地调查核实,县级复核确认。
第六条,明确了名录系统应录入的内容。要求家庭农场信息要填写规范、完整、准确。
第七条,明确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规定需要家庭农场及时从名录中注销的其中情形。
第九条,明确市、县、乡三级应做好的管理服务,提出各地家庭农场认定情况可作为对县(市、区)相关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测算因素、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和相关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规定《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内容。
四、《规定》的实施时间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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