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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省农业农村厅11部门印发《江西省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农规字〔2020〕5号)文件精神,20211110日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联合社等部门联合印发了《赣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市农规字20212号)。现就印发了的《赣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2013年10月,原市农粮局制定了《赣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赣市农粮政〔2013〕47号)。自办法出台以来,市县两级积极推动市级示范社的评定。截止2020年底,全市市级示范社已达259家。2019年以来,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相继修订了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社评定监测评定办法。为顺应农民合作社发展需要,完善市级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我市农民合作社动态监测工作,参照国家级和省级做法,迫切需要对原市农粮局制定的《赣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市级示范社创建制度。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赣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主要内容共5章17条,重点是市级示范社申报评定、监测标准及程序,确保评定监测流程科学、公正,为全市农民合作社发挥示范典型、重点培育提供有力支撑。

第一章“总则”第1-5条,分别介绍修订的依据、市级示范社含义、评定监测机制、评定监测工作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申报评定条件”第6-8条,主要规定了申报市级示范社的标准,还列出了优先考虑标准的4种情况。

第三章“申报评定程序”第9条,分别规定评定的方式,申报、审核、评定的程序。

第四章“监测”第10-12条,主要是规定监测工作周期、程序、结果发布等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13-17条,主要对合作社存在舞弊行为及评定后变更名称的处置、办法解释权限等问题作了说明和要求。

三、有关情况说明

(一)坚持对标对表,总体制度框架与国家、省级规定做到“一个步调”。《办法》在市级示范社评定监测的申报评定条件、申报评定程序、监测等方面与农经发〔2019〕5号、赣农规字〔2020〕5号文件总体保持一致,确保市级示范社与国家示范社、省级示范社制度设计有机衔接,为市级示范社规范提升提供畅顺通道。

(二)相比于赣市农粮政〔2013〕47号,《办法》在申报评定条件方面的规定作了一定的放宽、降低,在申报程序、运行监测方面作了一定的优化。

在申报评定条件方面:《办法》规定合作社成员出资额50万元以上(原规定6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30万元以上(原规定年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或销售、服务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同时合作社要运行2年以上,一般种养专业合作社成员数达到30户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也成员社可适当放宽,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户以上(原规定运行一年以上,入社成员60户以上)。《办法》还对联合社市级示范社、市级示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申报评定程序方面:《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可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乡镇审查盖章确认后再逐级上报市级复核。

在监测方面:《办法》规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原规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四、《办法》的实施时间

20211111日起施行,原市农粮局制定了《赣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赣市农粮政〔2013〕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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