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局、林业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农办:
现将《赣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水利局
赣州市林业局 赣州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11月10日
赣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农经发〔2019〕5号)和《江西省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农规字〔202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江西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联席会议(简称市级联席会议,下同)评定的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对市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工作要实行综合认定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核、市级联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五条 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的必须首先取得市级示范社资格,今后推荐申报有关涉农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省、市级示范社。
第二章 申报评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运行2年以上。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章程》,制订本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机构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财务公开、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管理民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决议通过。成员(代表)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岗位及人员配置规范。财务人员选聘依照本社《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2.日常核算规范。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核算程序,明确核算手续,做到收支有预算,报账有审批,记账能及时,资产核算日清月结。会计报表编报时间及时、内容完整、记录数据真实准确、文字说明简洁易懂。
3.成员账户健全。每个成员都有独立的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载事项准确无误,社员查阅方便。政府财政给予农民合作社的扶持资金和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
4.盈余分配规范。盈余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事先经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5.内审制度健全。监事履职到位,做到及时核查、定期审计、实时报告,对合作社生产经营状况、盈余分配方案、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财务有关情况,实行全过程监督。监督结果按照法律或章程规定,在适当时间、适当地点进行公开,接受全体社员查询和质询。
(四)经济实力较强
1.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150万元以上。
2.合作社固定资产在5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在150万元以上。
3.合作社年经营收入150万元以上,或服务收入3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300万元以上。
4.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广泛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地区同行业农民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一般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30户以上,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服务类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5户以上。联合社的成员社达3个以上,联合社各成员社的成员总数达60户以上。
3.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入社后能够普遍增加经济收入或降低生产成本投入。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服务)及购销记录。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合理使用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等有关要求。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达标合格证等制度。
3.农民合作社所生产的农产品,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抽检中,一年内不得连续2次以上抽检不合格,不得检出国家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4.鼓励农民合作社申报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依法申请授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3.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
第七条 在符合第六条的条件下,主要从事种植业的合作社其农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产品认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省级或国家追溯系统管理的优先推荐上报。主要从事粮油作物种植的合作社,其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较高的,主要从事畜牧水产业的合作社其自动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治、废弃物处理等关键环节全面使用机械化作业的优先推荐上报。市级示范社的评定适当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中药材、油茶等特色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大田托管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天然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从事休闲农(渔)业、乡村旅游成效明显的农民合作社倾斜。对联农带农效果明显、成效突出的合作社适当放宽条件,并优先认定。
第八条 申报市级示范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具备法人资格。有具体的章程,在民政或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的服务规模。农民用水户达到20户以上,管理有效灌溉面积300亩以上。
(三)管理制度健全。有明确的财务管理、灌溉管理、工程管理、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等制度。
(四)组织运转正常。管理目标任务明确,管理人员责任心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资金、经营管理规范,用水、经费使用公开透明。
(五)管理成效明显。在工程维护、分配配水、水费计收等方面成效明显,农业用水秩序良好,得到用水户、当地政府和水利部门的充分肯定。
第三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九条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定工作,由市级联席会议组织,程序具体如下:
(一)市联席会议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印发评定文件,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商水利、林业、供销、果业等部门分别动员所管辖行业的农民合作社进行申报。各行业农民合作社向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所在乡(镇)主管部门对农民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盖章确认报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农民合作社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组织水利、林业、供销、果业等部门对所管辖行业农民合作社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意见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正式行文向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
(三)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市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查意见报至市联席会议审定。
(四)市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将评审结果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农民合作社,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市联席会议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公布,并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条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
(二)纳入监测的市级示范社根据有关要求,在监测年份将本社发展情况向所在乡(镇)递交监测材料,乡(镇)对其是否具备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条件进行审查后,行文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水利、林业、供销、果业、发改、财政、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对所辖区域市级示范社所报监测材料进行核查,提出监测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局行文报至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水利、林业、供销、果业等部门对监测材料进行复审后,报市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 市联席会议审定结果,以市农业农村局名义发文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市级示范社资格,从市级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社申报及监测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社因故变更合作社名称,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营业执照等变更材料,逐级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重新确认其市级示范社称号。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县级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印发的《关于印发〈赣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市农粮政〔2013〕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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