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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州市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农办:

现将《赣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赣州市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赣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2.赣州市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1112


附件1

赣州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农办等11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和省委农办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若干意见》(赣农办字〔20201)、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江西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赣农规字〔20203)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主要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并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返乡创业人员、农村大中专学生、科技人员创办的家庭农场。

第三条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上一年评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定监测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应是县级示范家庭农场,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质合格。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备案或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已纳入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管理,有稳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并稳定开展生产经营2以上。

(二)技能较高。家庭农场经营者接受过农业相关教育或技能培训,熟悉有关的农业政策法规,能运用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较高。

(三)规模适度。流转经营土地的流转期限3以上,并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土地未转包;农业生产规模达到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对经营规模相当于普通农户1520倍或收入相当于外出务工平均收入的予以重点支持;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

(四)设施相当。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基础设施条件,机械化程度高于当地相同产业;拥有一定的生产资料和产品初级加工场所和设施,有效提供或接受农业社会化服务

    (五)经营规范。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行为规定,生产经营活动诚信守法;实行独立成本核算,合理设置会计账簿,财务管理规范;已形成规范实用的经营管理模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对当地农业生产示范带动作用强。

    (六)效益明显。有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正常年份农业生产经营年纯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收入的80%以上。

   (七)优先评定条件:

    1.联农带农或带贫益贫成效突出;

    2.产品通过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或者取得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

    3.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省级或国家追溯系统管理;

    4.拥有注册(或拥有他人授权使用的)商标,或取得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授权;

5.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鼓励支持的。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六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按以下程序评定:

(一)自愿申报。家庭农场向所在乡(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材料一式四份,市、县、乡、家庭农场各留一份。

    (二)乡镇审查。家庭农场所在地乡(镇)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盖章确认报至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审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向市农业农村局行文推荐。

    (四)市级复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报送的家庭农场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五)媒体公示。经复核通过的拟认定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单在市级相关媒体上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

(六)行文公告。公示期满,如无异议,认定名单由市农业农村局行文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市级示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情况的跟踪调查,及时了解其基地建设、产品销售、促农增收、环境保护等方面情况,加强指导服务。

第八条  市县两级要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及时将家庭农场的示范情况在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进行更新。

第九条  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监测一次。监测程序如下:

(一)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在监测年份向乡(镇)主管部门递交监测材料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

(二)乡(镇)对其是否具备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进行审查后,行文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后,形成监测意见报至市农业农村局。

(四)市农业农村局复核后,将监测结果在相关媒体公示,公示无误的,行文公布。

    第十条  凡在申报评定和监测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破产或被兼并的。

   (三)在经营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因发生其他严重问题不再符合市级示范条件的。

第十一条  加大对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支持力度,有关农业发展项目、融资贷款、农业保险等支农政策向市级示范家庭农场倾斜。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申报对象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推荐。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县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印发的《赣州市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监测及管理办法》(赣市农粮管〔201517号)同时废止。


附件2

赣州市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规范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农、林、牧、渔业下同)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家庭农场名录认定坚持优化程序、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农场名录认定条件:

(一)家庭经营。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

(二)合法合规。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经营有序。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流转经营权证明资料,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签订流转合同或书面协议,权属无争议且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

(四)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对经营规模相当于普通农户1520倍或收入相当于外出务工平均收入的予以重点支持。其中:

1)从事种植业的,露地农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5亩,或年产值不低于8万元;

2)从事畜禽养殖的,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年出栏不低于200头,羊年出栏不低于100只,肉牛年出栏不低于20头,奶牛存栏不低于20头,肉禽年出笼不低于1万只,蛋禽存笼不低于2000只,或年产值不低于15万元;

3)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不低于10亩,或年产值不低于8万元;

4)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或年产值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

5)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录认定程序:

    (一)家庭农场主向生产基地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进行申报,自行或委托他人登录“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简称“名录系统”),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二)乡镇主管部门对家庭农场主填报的信息开展实地调查核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确认。

乡镇要明确家庭农场主管部门。县乡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服务、及时调度,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将信息录入名录系统,实现名录系统录入工作常态化。

    第六条  名录系统应录入内容:

(一)家庭农场名称、地址、农场主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

(二)农场经营类型、土地经营情况、年经营总收入

(三)示范农场评定情况

(四)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情况、注册商标情况

(五)通过农产品质量认证情况

(六)获得各级财政扶持资金情况、获得贷款支持资金情况、购买农业保险情况

(七)部、省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家庭农场的相关信息要填写规范、完整、准确,农场主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对家庭农场名录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要主动及时在系统进行变更,县乡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已在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的,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报。

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应及时从名录中注销:

(一)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三)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年及以上,名存实亡的

(四)整体转包、转租经营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且拒绝配合监测工作的

(六)不再符合第四条所列录入条件的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县乡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

导、服务和管理。市级将家庭农场名录认定情况作为对县(市、区)相关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测算因素和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推荐名额分配、相关工作核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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