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富硒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州蓉江新区农办、市场监管分局:
现将《赣州市富硒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
赣州市富硒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赣州市富硒产品认证市场,促进赣州市富硒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关于印发2022年赣州市富硒产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富硒产品认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富硒产品是指按照富硒产品生产标准种植养殖及加工,并经认证机构认证的产品,包括:粮油、果蔬、畜禽、笋菌、水产品、林产品等。
第四条 富硒产品认证活动应当坚持客观独立、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赣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富硒产品种植养殖过程监管,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农产品加工及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监管。赣州市富硒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富硒办)负责组织协调赣州市富硒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六条 开展富硒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认证认可管理部门批准的认证和检测相关领域的资质。
开展富硒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按照公告要求,将营业执照、认证机构批准书等相关资质信息报送至市富硒办,市富硒办将相关信息报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资质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市富硒办依据资质审查和评审情况确立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名录并予以公示。企业可在认证机构名录中自由选择认证机构开展富硒产品认证活动。
第七条 企业开展富硒产品认证需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备案,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将备案信息通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并上报市富硒办。
第八条 企业在检测机构名录中选择检测机构对产品硒含量进行检验检测,检测结果由检测机构上报市富硒办。产品硒含量达到相关富硒产品标准的,可向认证机构名录中的认证机构申请富硒产品认证。
第九条 企业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开展富硒产品认证相关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条 认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富硒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随机抽取样品,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记录具有可追溯性,配合认证机构对获证产品进行有效的跟踪检查。
检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测报告内容及检测结论负责,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认证机构对比检测结果是否符合相关富硒产品标准的要求,并对企业是否具有生产持续符合标准要求产品的能力进行评价,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认证证书。
认证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应当通过种植养殖基地或市场产品抽样检测,对获证产品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企业富硒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
企业提供监管部门相应时期内监督抽检合格报告的,认证机构可认可监督抽检结果。
认证机构应当对跟踪检查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 认证机构发现获证企业存在不符合认证要求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上报市富硒办。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的行为规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和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认证活动的,由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查处;有不诚信行为的,由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企业信用档案,禁止该认证机构在赣州市开展认证活动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市富硒办适时组织对获证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监督抽检程序如下:
(一)由市富硒办提供监督抽检的主体名单和认证产品名单,并根据农作物的生长规律制定年度富硒认证产品监督抽检方案。
(二)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获证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抽检。
(三)监督抽检费用由市富硒办负责审核,在赣州市富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四)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组织抽样人员(市富硒办派员配合)对已获得富硒产品认证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抽样,并由抽样人员将样品送至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
(五)赣州市综合检验检测院依据富硒认证参照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报告,检测结果上报市富硒办。
(六)监督抽检报告由市富硒办统一管理,对产品硒含量未达到相关富硒产品标准的,将相关信息通报相应的认证机构;发现有不诚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列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七)认证机构应当根据市富硒办通报的相关信息对获证企业进行核查,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上报市富硒办后暂停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赣州市农业农村局和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